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对被检查单位或者运输船舶的负责人、当事人、见证人进行询问、调查;

查阅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运输船舶的有关水路运输的证明、账册、单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抄录或者复制;

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运输船舶以及违章行为所涉及的单位、个人调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