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运输船舶,应当服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管部门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出示有关证件、账册、单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如实答复查询情况,接受对违章行为给予的处罚。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