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处罚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水路运输违章行为的处罚种类为: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对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体运输户(联户)同时转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九条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发生违章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应当处罚责任人。 第十一条 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同一违章行为已由一个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作了处罚的,其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二条 因违章事实不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待后处理的,或者处罚决定需要报上级机关核准的,或者违章行为要由船舶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处理的,应当收存《船舶营业… 第十三条 违章当事人妨碍航管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