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处罚种类和运用 第十二条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处罚种类和运用 第十二条 因违章事实不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待后处理的,或者处罚决定需要报上级机关核准的,或者违章行为要由船舶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处理的,应当收存《船舶营业运输证》,签发《船舶营运待理证》,允许船舶继续运行,在限定期限内到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接受处理。 《船舶营运待理证》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签发。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