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2005年)

发布机关 电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注册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系统大坝安全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大坝安全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执行。

第二章 注册程序

第四条 大坝安全注册包括初始注册、换证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五条 被取消注册登记证的,或者不符合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条件的,或者持有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的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使大坝具备注册条件或者注册升级条件,并按… 第六条 大坝安全注册程序包括:申请、检查评审、审核发证。 第七条 大坝中心根据大坝的安全状况及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水平,按照下列标准提出大坝安全注册的意见:

第三章 注册监管

第八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乙级注册登记证和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每年应当按照注册条件、标准、管理实绩考核评价内容等要求进行注册自查,经大坝主管单位审查后,在每年一季度将自查报告报送大坝中心。 第十条 大坝中心每年应当根据注册大坝的安全状况和水电站运行单位的自查报告,会同电监会派出机构对大坝注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册降级: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注册登记证: 第十三条 水电站大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登记证自动失效,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填报《水电站大坝注销登记表》(附6),向大坝中心办理注册登记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大坝中心应当向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通报大坝主管单位,并抄送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准予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有关场合和文件上使用注册登记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对大、中、小型水电站大坝的划分标准,执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等规范标准。 第十七条 大坝安全注册收费,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正本、副本)(样本)〔略〕 2.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略〕 3.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表〔略〕 4.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5. 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略〕 6. 水电站大坝注销登记表〔略〕 7. 填表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