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注册监管 第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注册监管 第十五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准予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有关场合和文件上使用注册登记证标志和编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