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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注册监管

第八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乙级注册登记证和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每年应当按照注册条件、标准、管理实绩考核评价内容等要求进行注册自查,经大坝主管单位审查后,在每年一季度将自查报告报送大坝中心。 第十条 大坝中心每年应当根据注册大坝的安全状况和水电站运行单位的自查报告,会同电监会派出机构对大坝注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册降级: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注册登记证: 第十三条 水电站大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登记证自动失效,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填报《水电站大坝注销登记表》(附6),向大坝中心办理注册登记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大坝中心应当向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通报大坝主管单位,并抄送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准予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有关场合和文件上使用注册登记证标志和编号。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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