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册降级:
注册等级为甲级或者乙级的大坝,在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中被评定为病坝的;
在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中发现有重大缺陷需要消除,水电站运行单位没有及时安排处理,且超过半年仍未开展工作的;
大坝关键部位、重要项目安全监测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结束后超过1年仍未开展改造工作的;
水电站运行单位不按计划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相关工作,逾期超过1年的;
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结果低于原注册等级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