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注册登记证:

发生洪水漫坝、坝体结构严重损坏等影响大坝安全和水电站正常运行的;

注册后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中大坝安全等级被评定为险坝的;

在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中被评定为病坝,且超过半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和补强加固,情节严重的;

正常坝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低于60分或者病坝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低于80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