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注册监管 第十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注册监管 第十条 大坝中心每年应当根据注册大坝的安全状况和水电站运行单位的自查报告,会同电监会派出机构对大坝注册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