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大坝中心应当向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通报大坝主管单位,并抄送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不按规定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的;
注册登记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按规定申请换证的;
大坝原注册情况发生变化而未申请变更注册的;
大坝注册降级和被取消注册登记证的;
在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不按规定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的;
注册登记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按规定申请换证的;
大坝原注册情况发生变化而未申请变更注册的;
大坝注册降级和被取消注册登记证的;
在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