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启闭机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的,适用该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启闭机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核查;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检测。企业应当自收到通… 第九条 产品质量检测由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取得金属结构类甲级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抽取样机进行检测,出具产品质量… 第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核查、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型式和规格、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提高启闭机产品规格或者增加产品型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组织启闭机的生产,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启闭机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合格证上标明使用许可证的编号及有效期。 第十七条 启闭机的安装、运行、维修,应当执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条 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许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三条 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进行启闭机生产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中使用未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启闭机或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启闭机的,依照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5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印发根据2005年7月8日《… 附件:一、 启闭机产品的型式及规格划分(略) 二、 企业注册资金要求(略) 三、 企业人员要求(略) 四、 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要求(略) 五、 主要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要求(略) 六、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