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依法推进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和保障水利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2014年7月22日,2015年2月24日、5月10日和10月11日国…
一、
废止《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二、
删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第五条。
三、
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水行…
四、
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第十条修改为:“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
五、
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公布)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
六、
删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第四条中的“注册资金”。
七、
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
八、
删去《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公布)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中的“(五)”。
九、
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2月18日水利部令第43号公布)第十条第(二)项中的“具有相应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修改为“自行或者委托…
同时,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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