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
第五条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
第七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八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
第九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
第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第十一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
第十二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1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
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
第十五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略)
2.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略)
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