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八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