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1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