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