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