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一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