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1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内上1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