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四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