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六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