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七、

七、 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