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
第三条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七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