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