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