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