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