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