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4件部门规章:
一、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
二、
删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三、
删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其中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
四、
删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中的“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二款修改为:“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
同时,对有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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