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

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一) 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 (二) 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 (三) 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 (四)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 (五) 删去第五条。 (六) 第七条“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七) 第八条第二款:“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 (八)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 (九)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 (十) 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 (十一) 删去附件1和附件2。

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

(一)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 (二) 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修改为:“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三) 删去第九条。 (四) 第十二条“收到验收申请”修改为“受理验收申请”。 (五) 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三、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

(一)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二) 第十二条“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修改为:“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水… (三)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 (四)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资质申请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五) 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六) 第十八条“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修改为“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删去第(一)项。 (七)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后,现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