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三、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三、 三、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 (一)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二) 第十二条“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修改为:“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水… (三)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 (四)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资质申请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五) 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六) 第十八条“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修改为“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删去第(一)项。 (七)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后,现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略) 引用法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