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四)
(四)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资质申请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作为第二款,修改为:“水利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或者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