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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3. 三、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
  4. (六) 第十八条“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修改为“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删去第(一)项。

三、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
(六) 第十八条“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修改为“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删去第(一)项。

第(四)项“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修改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 目录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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