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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 二、

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

(一)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 (二) 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修改为:“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三) 删去第九条。 (四) 第十二条“收到验收申请”修改为“受理验收申请”。 (五) 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引用法条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
(十一)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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