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四、

四、 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第十条修改为:“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