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五、

五、 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公布)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