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