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生产地址迁移的,应当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查,经核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