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许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