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进行启闭机生产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