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核查、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