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型式和规格、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内容。 企业取得某种型式和规格产品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可以生产该种型式和规格以及同一型式内小于该种规格的启闭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