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型式和规格进行启闭机生产;

是否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

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启闭机的生产;

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企业生产能力、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情况;

水利工程中使用的启闭机是否由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经检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