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气象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质量,满足气象业务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规范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施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在气象业务、工程设计建设中,应当使用具备有效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第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目录和取得或者注销、撤销许可的名录。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由生产者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受… 第三章 审查与许可 第十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委托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定、检测: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完成检定和检测后,提交书面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相关技术文件保… 第十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合格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第十五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十六条 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办理《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有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取得许可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被许可人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2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22)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20)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