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气象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管理,确保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满足多轨道气象业务的使用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有关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业务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业务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实施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目录和取得或者注销使用许可证的名录。
第七条
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第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书…
第十条
对受理的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委托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检测机构对样机进行检定、检测、测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承担检定、检测、测试费用。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定、检测、测试后,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对检测数据作出公正、客观的结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并对相关技术文件保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国务院气象…
第十四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
第十五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销售用于气象业务的专用技术装备,应当加贴使用许可标识。
第十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被许可人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使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使用许可。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使用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使用许可;给他人造成损…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气象业务中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使用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