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使用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使用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