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样式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