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查与许可 第十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委托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定、检测: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完成检定和检测后,提交书面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相关技术文件保… 第十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合格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第十五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十六条 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办理《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有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