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由生产者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产品满足国家标准、气象行业标准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检测、销售、服务等体系;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三类设备使用许可证的,应当符合国家武器装备、民用爆炸物品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